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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 : 甚麼是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》 ? 答: 香港特區政府為了阻止越來越多的濫發廣告電郵、傳真、短訊和電話活動,定立了法例,規管公司和機構發送商業廣告時,必須遵守一些規定,否則,收信人可以向當局舉報,有關公司和機構會被政府起訴,控以濫發電子訊息罪。一經定罪初犯罰款為 10 萬港元。再犯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50 萬港元。
問: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》何時開始生效? 答: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》已在2007年12月22日全面生效。因此本公司推出迎合該條例的《電郵行銷大師Email Marketer》。《電郵行銷大師Email Marketer》是中小企電子行銷及市場推廣的最佳工具,它能讓你在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》下,無後顧之憂地進行合法的電郵行銷工作。你不但可以設定發放電郵的時間及批次的發送數量,避免被互聯網供應商當作濫發郵件阻截;亦可以向特定的客戶批量發送個 人化的直銷電郵、網路雜誌、電子期刊、報告、帳單及邀請信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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